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特征目录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而由所有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其法律特征有:
1. 主体复数性,即危险行为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2. 行为的同一性,即数个危险行为人实施了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为。
3. 行为人的独立性,即各危险行为人的行为相互独立,不受其他人的控制。
4. 损害的单一性,即损害结果只能为一个。
5. 因果关系的难以证明性,即不能证明谁是实际加害人。
6. 连带责任性,即所有危险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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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法律暂无共同危险行为的种类分类。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 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各行为人视为共同侵权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提出证据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或者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难以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其行为为共同危险行为。
从该条看出征求意见稿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为“难以确定实际侵害人”。
从“难以”到“不能”的改变说明共同危险行为的确定标准变得更加严格,只有在不能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1、共同加害要有共同过错,可以是过错,也可以是过失;而共同危险只能是共同的过失。
2、共同加害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而共同危险是不能准确判明谁为实际的加害人。
法律主观:一、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是怎样的
1、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行为人中的哪一个造成的一种侵权行为。
2、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就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共同加害行为没有区别。
而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学界存在比较大的争论,焦点就是共同危险行为人是否能够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根本就不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而免除责任。
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有肯定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只要数人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加害他人的可能的,也就证明了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此时即便其他人中仍然不能确知谁为加害人,也应当将该人排除在共同危险人之外,使其免除责任。
否定说认为,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应当采取否定说,因为即便数人中的某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也不能当然地令其他人负赔偿责任,倘若其他人也如法炮制地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则势必会发生全体危险行为人逃脱责任的现象,受害人所受损害根本无法获得补救。
因此,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并非加害人并不能免责。
3、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责任数额。
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无法确定为加害人,更无法判明过错轻重,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定全体被告都是直接加害人,而且共同危险行为人在实际共同危险行为中,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由于其责任的不可分割性,所以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是平分担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
其中一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义务人追偿。
二、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连带责任关系
1、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因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
须注意的是,在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有无权利免除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否就损害的某一部分向全体或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提出请求?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基本特性。
2、共同危险行为责任与其他共同侵权行为责任一样,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但它的表现形式更为紧密,具有不可分割性:
(1)对于损害结果来说,这个责任只有一个;
(2)责任的主体是一个,即对于共同危险行为人来说,他们是一个整体,分开这个整体,这个责任就不复存在;
(3)是这个责任的内容不能分离。
三、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关系
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承担责任的比例如何确定,通说认为以“平均分担说”为妥。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契约另有约定外,在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划分上,一般是平均分担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
因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不知谁是实际致害人,各行为人致受害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由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责任的承担上,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
当然,这种平均分担是以他们应首先承担连带责任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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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共同危险行为责任与其他共同侵权行为责任一样,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但它的表现形式更为紧密,具有不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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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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