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救护车通道犯什么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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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截救护车,导致病人得不到及时治疗造成病人死亡,犯法吗?当然是犯法的。
涉嫌交通违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如果拦截救护车,一般会罚款200元、记3分。
涉嫌行政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涉嫌犯罪
如果因为拦截救护车,导致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并且有证据证明病人的死亡和当事人的非法拦截有因果关系,则这种行为就不仅仅是违法的问题了,会涉嫌犯罪。
当然了,涉嫌什么罪名,定什么罪,如何处罚,关键还要看其动机、情节和造成的后果。
如果拦截人出于流氓动机,肆意追逐、拦截、辱骂或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
拦截救护车,其意在救护车上的人,并非空车,病人不利是寻衅滋事造成的后果。
这种情况涉嫌寻衅滋事罪,一般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拦截人如果明知救护车上有急救重病人,而放任该结果,显然有致人死亡的间接故意,涉嫌故意杀人罪,这种情况应当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拦截人应知拦截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出于自信或疏忽大意,造成病人死亡的,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尾是高速公路上一种典型的交通事故类型。
前车是否根据速度在响应的车道行驶?是否低于最低时速?是否超载?这是该类型事故中一种习惯的认定前车事故责任的前提,如果前车有以上的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违法行为,那么,必然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网上大家比较推崇的同行的意见是“前车速度慢的原因是因为超载还是陡坡原因?如果是陡坡原因不应该定责任,如果是超载原因应该定责任”。
“我同意看前车低速行驶的主要原因,如果是超载,可以定责任”。
这种意见我不敢苟同。
首先,我以为,本案中,车辆超载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其表现出来的形式如果为低速才要考虑与事故的关系。
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
楼主“前车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但超载了7吨,后车追尾,致使后车司机2人死亡”的证据证明,后车我认为是“过度疲劳驾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而不是说由于前车低速行驶导致发生事故。
所以,即使低速行驶的原因是超载,也不能说超载就是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所以,后车应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前车的低速行驶应该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没有交通事故责任也可以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
因为,该违法行为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扩大了交通事故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这个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则要求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换言之,交通事故责任就是对发生交通事故原因的分析。
并非有违法行为就有事故责任。
前车如果能按规定的车速,也许可能后车就撞不上前车了,怎么能说与前车的速度无关呢?
这种观点忽视了“因过度疲劳驾驶,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追尾前车”的证据。
在过度疲劳的状态下,即使前方有车因故障无法移动在车道内停车,按照法律规定做到了扩大示警范围的措施,这个事故也是无法避免的。
所以,过度疲劳驾驶才是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称为特种车辆。
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救护车,顾名思义,救护车就是救助病人的车子。
救护车上的AMBULANCE是反过来写的,这是为了让前面的汽车司机通过后视镜直接看到正方向的Ambulance单词,从而迅速让道。
伴随着警示灯的闪烁和警报器的呼啸声,毫无疑问,一辆救护车中赶往一个紧急呼叫的事故现场。
所有的交通要道都会魔幻般为它放行。
司机可以在车行道边缘、人行道,甚至反方向上行驶——任何地方都行,只要救护车能通过。
像奔赴火灾现场的消防员一样,救护人员也需要分秒必争,因为这可能意味着生死之差。
现代出租救护车内还携带了大量的绷带和外敷用品,可以帮助止血、清洗伤口、预防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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